发布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8月23日 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2)黑民终***号
案情简介:本案为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公司事务研究中心主任姜璐律师代理的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案件。本案中,我方委托人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支行。2016年,XX银行与XX农场辖区内33户农户分别签订了8份《涉农对私贷款借款合同》,同时,XX银行与XX农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XX农场为上述33户农户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XX银行起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农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XX农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仿造XX农场公章并加盖在《保证合同》上,最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两位XX农场辖区主任私刻公章,冒用农场名义与XX银行签订合同,最终,两位XX农场辖区主任以骗取银行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据《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认定本案已经刑事判决审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XX银行起诉。XX银行不服,遂向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姜璐律师代理本案二审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进行实体审理,黑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姜璐律师的观点,撤销原裁定,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本案。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姜璐律师从合同签订人员身份、合同签订地点、款项性质、收款账户等方向进行举证,最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构成表见代理的角度支持XX银行全部诉讼请求。XX农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XX省高级人民法院,黑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亦维持了本判决。由此,为委托人避免了上千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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