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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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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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隋志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7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XX,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兴宁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隋XX、许XX,广东XX律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廖XX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粤0514刑初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廖XX在潮南区胪岗镇胪溪居委官都中XX公厕附近其经营的一无名发廊中,容留妇女苏X、方X等人卖淫,每次向卖淫妇女收取台费人民币30元。同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查处该发廊,现场抓获被告人廖XX及卖淫妇女苏X、方X、嫖客吴X2、吴X3等人,并被扣押避孕套等物品。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发案现场拍照,胪岗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和情况说明,证人吴X1、苏X、方X、吴X2、吴X3的证言和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廖XX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廖XX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廖XX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罪刑适应原则,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廖XX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廖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经法定程序示证、质证,合法、有效,且确实、充分。二审期间,本案没有出现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上诉人廖XX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廖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原审判决对其量刑恰当,现据此要求再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XX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隋志强律师,东北人,为人坦荡直爽,拥有跨专业跨行业工作履历,多年工作经验,代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及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2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