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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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汕头市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隋志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与上诉人汕头市XX公司(下简称新XX公司)、郑XX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XX公司、郑XX连带赔偿张XX76364.99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XX公司、郑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XX没有过错。一审认定张XX自身有10%的过错错误。张XX使用的是自己的IC感应卡,走的是车辆通道,无法预见到郑XX和李XX借机通过,也不可能知晓升降杆的操控原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张XX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二、新XX公司、郑XX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新XX公司、郑XX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张XX对新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X、郑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安员李XX并非跟着郑XX走出杆外,而是为了阻止郑XX强行驶出,用手拉着郑XX驾驶的摩托车尾部,郑XX不顾保安员阻止,强行驾驶摩托车驶出栏杆外,保安员李XX被郑XX驾驶摩托车拖出栏杆外。郑XX强行冲卡,具有主观过错,也是引发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张XX并非被降落的拦车杆砸到脸部受伤,而是其本人快速驾驶摩托车撞到正常下落的挡车杆侧面导致受伤。由于电子闸门感应到人员通过后自动落下,从监控视频也可以明显看出张XX并非因升降杆降落砸伤,而是其撞到升降杆侧面导致本事故。张XX事发时带有头盔,面朝正前方驾驶摩托车,升降杆降落也不可能导致张XX牙齿受伤。事故发生后安保人员李XX并未在一旁围观,而是维持现场秩序,通报公司赶往现场处理。郑XX在公安询问笔录中也承认李XX有在现场帮扶伤者。2、一审认定张XX是汕头市XX公司员工,月工资3500元,证据不足。张XX已达退休年龄,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证明,仅凭宝隆装饰公司证明,无法证明实际工作关系及收入情况。3、保安员李XX并未离开工作岗位,也未擅自脱离控制台,事故处理得当。安保人员在岗亭周边巡视是职责范围内应尽义务,郑XX驶向岗亭时,安保人员就已发现,郑XX到达岗亭后,不足两秒李XX就进入到岗亭。郑XX欲强行出岗,李XX第一时间进行阻止,处理方式恰当合理,保安员不可能在张XX刷卡使拦车杆打开后任由郑XX强行驶出,如果任由车辆强行驶出是安保失职,无法防止盗窃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安保人员脱离控制台,没有阻止张XX往外开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存在根本错误。张XX是小区固定业主,知悉并应当遵守“一车一杆”通行规则,闸门处有人员滞留在先,安保人员正在进行疏导,阻止其强行驶离。此时安保人员有理由相信张XX等候通行,安保人员无需另行劝阻张XX等候通行,由于事发突然,安保人员在阻止郑XX强行闯出的过程中也来不及中途停下去阻止张XX驶出。因此,安保人员第一时间劝阻郑XX,而无需值守保XX劝阻张XX等候通行,安保人员处理得当。二、在郑XX实施主要过错行为,张XX实施同等过错行为情况下,一审判决新XX公司承担70%责任明显过重,违背事实,有违公平公正原则。1、郑XX不听劝阻强行冲卡行为是导致张XX受伤的直接原因,具有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力,郑XX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小区4号岗亭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了“临时车出入口”指示牌,供外来车辆进出小区(“临时车出入口”代表进出都在该岗亭)。郑XX正是从4号岗亭进入小区,因此,郑XX明知其应当从临时出入口4号岗亭离开小区并接受检查。2号岗亭是固定车出入口,出口处也设置“临时车出口”指向牌,郑XX欲从2号岗亭离开小区时,本应按2号岗亭出口处设置的指向牌(见新XX公司一审证据图片)的指引从4号岗亭驶出,但其为图一时方便执意从2号岗亭驶离。值守安保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告知其应从4号岗亭离开,郑XX见张XX刷卡使闸门升降杆打开,立即驾驶摩托车强行驶出,安保人员拉着摩托车阻止其驶离无效,仍拖着安保人员驶出闸门。郑XX明显具有过错。根据闸门升降杆的工作原理(见试验视频),如果郑XX不强行冲卡,闸门升降杆在感应到张XX刷固定车IC卡后会一直保持在向上抬起状态,不会落下,即使站立于升降杆正下方栏杆也不会降落,因此,郑XX强行冲卡行为是导致本案张XX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力,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张XX未遵守“一车一杆”通行规则,具有过错,其本人疏忽大意、快速驾驶摩托车通过道闸,撞到栏杆侧面受伤,应当承担与郑XX同等责任。香樟美地小区实行“一车一杆”通行制度,出入口均设有显著警示牌,张XX是小区业主,长期经闸门出入小区,其知悉并应当严格按照通行规则通行。张XX明知有人员及车辆滞留在其前方的闸门升降杆处,升降杆尚未打开,其未遵守“一车一杆请勿跟车”的通行规则,仍刷固定卡使升降杆打开。因郑XX使用临时车出入卡无法通过刷卡使闸门升降杆打开,张XX不刷卡郑XX也无法发生冲卡行为,如果张XX严格遵守“一车一杆请勿跟车”的通行规则,也就不会发生本案事故。张XX对受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此外,张XX并非因升降杆下落砸伤,而是其驾驶摩托车较快速度通过时撞击升降杆侧面导致牙齿受伤,张XX因疏忽大意,紧跟郑XX驶出闸门,没有遵守“请勿跟车”的安全提示,其驾驶摩托车没有注意到正常下落的升降杆,撞到栏杆侧面而导致受伤。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张XX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与郑XX同等责任。3、新XX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张XX、吴XX垫付6000元医疗费,对本案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新XX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虽然物业服务公司是挡车杆掌控人,但本案前有郑XX不听劝阻恶意闯闸不当行为,后有张XX明知挡车杆前有车辆滞留,保安人员正在劝阻,而仍然违规操作使挡车杆打开迅速驶离,最终撞上挡车杆导致受伤。当值保安人员处理得当,处理措施本可以防止本案事故发生,在保安人员拉住摩托车尾部阻止郑XX驶离的情况下,郑XX仍强行闯出挡车杆外,这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郑XX的过错明显,一审法院判决新XX公司承担70%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公正。根据本案事发当时的实际情况,新XX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积极协助处理事故,向张XX、吴XX垫付6000元医疗费,多次前往家中探望、慰问。小区出入口显著位置均设置警示牌、指向牌,新XX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岗亭值守人员处理突发情况恰当合理,对本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即使因事发时值守的保安人员不具备保安员资质,认定新XX公司存在管理过错,但安保人员已经实际履行了安保人员应尽职责,处理得当,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和因果关系,在张XX和郑XX均存在明显过错情况下,不能以新XX公司存在管理过错认定新XX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从本案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虽然事发时值守的保安人员暂未取得保安员资质证书,但保安人员已经履行应尽职责。保安员事发时一直保持保XX周围值守,第一时间告知临时车主郑XX应从四号岗亭驶离,面对郑XX强行闯闸行为及时劝阻并实际采取有利行动阻止郑XX驶离(临时车出小区需要交还停车卡并缴费,接受入口保安检查,以防发生盗窃行为,因此临时车一定不可从固定车出入口驶离小区),事发后保安人员维持秩序,照顾伤者,报告公司。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保安员职责,而且处理程序和方式得当,没有过错。因此,值守保安人员是否具备保安员资质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具有关联性。侵权责任法要求确定各方侵权责任大小,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引发侵权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侵权责任的大小应当与侵权人过错程度相当。就本案新XX公司、张XX、郑XX三方而言,新XX公司的管理过错不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力,过错程度和过错对事故成因影响力也远低于郑XX和张XX的过错,因此新XX公司不能够也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新XX公司承担70%责任,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够起到警示社会,引导公众遵守规则的效果,反而助长了恶意不当行为。三、张XX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工作和工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期间,张XX为证明工资向法庭提交证明一份,新XX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该公司未出庭作证,张XX未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工资支付证明。这一份证据无法证明张XX工作及工资情况。一审法院以此判决误工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违背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其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收入,所谓“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工作或劳动,是指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张XX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四、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中288.2元费用的认定缺乏依据。张XX提交的2018年1月27日《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288.2元,该费用包含66元治疗费,根据《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因此,张XX应当提供病例等资料证明,未提交病例或医院证明,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认定缺乏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错误,判决结果有违公平公正,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公平公正判处。
郑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张XX对郑XX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XX公司、张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郑XX没有服从新XX公司的管理缺乏事实依据。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结合张XX、郑XX关于“小区地下车库没有看到指示固定车辆和临时车辆从哪个出口走的设置指引牌”的陈述,可见事故发生时新XX公司在地下车库没有设置临时车辆出口指引,没有尽到正确指引外来车辆出入的管理义务,才导致郑XX不可避免的从所谓“固定车辆出口”驶出。郑XX驾驶摩托车到达岗亭时,岗亭内无工作人员,等候一段时间后,才有工作人员从岗亭外走过来,随后拦车杆升起,工作人员示意郑XX驶出后将车辆停于门口等候,郑XX全程按照新XX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将摩托车驶出杆外。二、郑XX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新XX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XX作为小区业主,经常出入访出口,在前车通行后快速跟上,未注意观察正在下落的升降杆,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应与新XX公司承担事故造成的张XX的损失。三、一审判决支持张XX误工费等费用没有依据。
张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XX公司、郑XX连带赔偿张XX83679.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XX公司、郑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XX公司是汕头市香樟美地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设立“固定车出入口”供小区固定业主刷IC感应卡进出小区,在4号岗亭设立“临时车出入口”供外来车辆进出小区,各出入口位置设置有指引牌和警示牌,并实行“一车一杆”的通行规则。2018年1月27日晚郑XX送货到小区后驾驶摩托车要从小区的地下车库2号岗亭驶出时,新XX公司的保安员李XX站在岗亭外并上前告诉郑XX临时车辆应从4号岗亭驶出,在李XX要阻止郑XX驶出时,刚好小区业主张XX驾驶摩托车载妻子吴XX抵达保XX,并刷IC感应卡,致2号岗亭拦车杆升起,前方的被告郑XX见杆升起,就将摩托车驶出杆外并靠旁停住,同时李XX也跟着郑XX走出杆外,而后边的张XX见杆升起,就往外行驶,被降落的拦车杆砸到其脸部和妻子的骶尾骨致摩托车连人一起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XX站在一旁围观。后张XX报警,同时张XX和吴XX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治疗。张XX经诊断为:1、2+2外伤性牙缺失;2、上颌牙槽骨骨折;3、口腔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并支付医疗费3114.99元。2018年3月26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东墩派出所以本事故不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2018年3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东墩派出所向分局纪委?%A

隋志强律师,东北人,为人坦荡直爽,拥有跨专业跨行业工作履历,多年工作经验,代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及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2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