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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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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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汕头市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隋志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吴XX与上诉人汕头市XX公司(下简称“新XX公司”)、郑XX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XX公司、郑XX连带赔偿吴XX26634.27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XX公司、郑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X没有过错。一审认定张X自身有10%的过错错误。张X使用的是自己的IC感应卡,走的是车辆通道,无法预见到郑XX和李XX借机通过,也不可能知晓升降杆的操控原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张X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二、新XX公司、郑XX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新XX公司、郑XX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吴XX对新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吴XX、郑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安员李XX并非跟着郑XX走出杆外,而是为了阻止郑XX强行驶出,用手拉着郑XX驾驶的摩托车尾部,郑XX不顾保安员阻止,强行驾驶摩托车驶出栏杆外,保安员李XX被郑XX驾驶摩托车拖出栏杆外。郑XX强行冲卡,具有主观过错,也是引发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张X并非被降落的拦车杆砸到脸部受伤,而是其本人快速驾驶摩托车撞到正常下落的挡车杆侧面导致受伤。由于电子闸门感应到人员通过后自动落下,从监控视频也可以明显看出张X并非因升降杆降落砸伤,而是其撞到升降杆侧面导致本事故。张X事发时带有头盔,面朝正前方驾驶摩托车,升降杆降落也不可能导致张X牙齿受伤。事故发生后安保人员李XX并未在一旁围观,而是维持现场秩序,通报公司赶往现场处理。郑XX在公安询问笔录中也承认李XX有在现场帮扶伤者。2、一审认定吴XX是汕头市XX公司员工,月工资2900元,证据不足。吴XX已达退休年龄,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证明,仅凭宝隆装饰公司证明,无法证明实际工作关系及收入情况。3、保安员李XX并未离开工作岗位,也未擅自脱离控制台,事故处理得当。安保人员在岗亭周边巡视是职责范围内应尽义务,郑XX驶向岗亭时,安保人员就已发现,郑XX到达岗亭后,不足两秒李XX就进入到岗亭。郑XX欲强行出岗,李XX第一时间进行阻止,处理方式恰当合理,保安员不可能在张X刷卡使拦车杆打开后任由郑XX强行驶出,如果任由车辆强行驶出是安保失职,无法防止盗窃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安保人员脱离控制台,没有阻止张X往外开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存在根本错误。张X是小区固定业主,知悉并应当遵守“一车一杆”通行规则,闸门处有人员滞留在先,安保人员正在进行疏导,阻止其强行驶离。此时安保人员有理由相信张X等候通行,安保人员无需另行劝阻张X等候通行,由于事发突然,安保人员在阻止郑XX强行闯出的过程中也来不及中途停下去阻止张X驶出。因此,安保人员第一时间劝阻郑XX,而无需值守保安亭劝阻张X等候通行,安保人员处理得当。二、在郑XX实施主要过错行为,张X实施同等过错行为情况下,一审判决新XX公司承担70%责任明显过重,违背事实,有违公平公正原则。1、郑XX不听劝阻强行冲卡行为是导致张X受伤的直接原因,具有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力,郑XX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小区4号岗亭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了“临时车出入口”指示牌,供外来车辆进出小区(“临时车出入口”代表进出都在该岗亭)。郑XX正是从4号岗亭进入小区,因此,郑XX明知其应当从临时出入口4号岗亭离开小区并接受检查。2号岗亭是固定车出入口,出口处也设置“临时车出口”指向牌,郑XX欲从2号岗亭离开小区时,本应按2号岗亭出口处设置的指向牌(见新XX公司一审证据图片)的指引从4号岗亭驶出,但其为图一时方便执意从2号岗亭驶离。值守安保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告知其应从4号岗亭离开,郑XX见张X刷卡使闸门升降杆打开,立即驾驶摩托车强行驶出,安保人员拉着摩托车阻止其驶离无效,仍拖着安保人员驶出闸门。郑XX明显具有过错。根据闸门升降杆的工作原理(见试验视频),如果郑XX不强行冲卡,闸门?%

隋志强律师,东北人,为人坦荡直爽,拥有跨专业跨行业工作履历,多年工作经验,代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及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2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