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婚前贷款买房,取得了产权证。此款,房屋价格100万。王先生个人支付首付款30万,贷款70万。婚后,夫妻共计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00万,尚余20万贷款未还清。现王先生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准备离婚。目前,房子价值为300万。如果离婚,涉案房屋是否要分给妻子?如果分配,应如何分配?
律师说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第二款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本案,房屋的购房成本=婚前王先生个人支付的首付款+婚后偿还本息合计+银行剩余贷款=30+100+20=150万元。离婚过程中,如不考虑其他过错因素,此房屋可判决给王先生。因房屋目前价值为300万,购房成本150万,故增值系数为2。夫妻共同偿还本息100万,乘以增值系数2,为200万,此200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需以此200万的二分之一,即100万对妻子进行补偿。
陈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