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先生和房主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卖给张先生。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但当张先生要求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妻子却声称自己不知道出售房屋的事宜,买卖合同上没有她的签字,不同意出售该房。那么张先生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王先生的权益如何保护?
律师说法: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结合本案,因涉案不动产登记在出卖人王某名下,买受人并没有审查王某是否已婚,涉案房屋权属具体分配比例的义务。所以依据《物权法》,即使嗣后王某妻子立刻表示反对,亦不能对抗买房人张先生。
但如果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妻子名下,王某在出卖房屋时,提供了其结婚证呢?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对重大财产的处分一般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一方明知其行为,却未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如王某妻子在王某与张先生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此事,只是过了很久事后反悔,或王某在与张先生签订合同时,提供了其妻子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让张先生有理由相信其妻子同意出售该房屋。那么张先生有权要求王某和王某妻子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风险提示:
我们在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免事端,应在买卖合同中,写入卖方配偶同意出售该房屋的条款,并让卖方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方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及卖方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陈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