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王林芬律师
发布者:王林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404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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