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王XX与被告刘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XX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XX、王XX诉讼代理人裴XX、王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王XX诉称,被告刘XX弟弟刘XX和原告王XX系朋友关系,刘XX在银行工作,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份,被告因生意急用钱,通过其弟弟刘XX介绍,向原告王XX和周XX借款五万元,并称半年后偿还,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24%,2016年5月8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五万元整。2、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当庭口头辩称,我不认识二原告,我没有借二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提供两份录音及证人证言,被告对此否认,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提供了录音及证人证言,录音中被告并未认可向原告借款,而是只是说帮着催催,仅凭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XX、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林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