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芬律师
王林芬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邢台专职律师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18233997890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00

周XX、王XX等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林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320人看过 举报

2020-07-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王XX与被告刘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XX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XX、王XX诉讼代理人裴XX、王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王XX诉称,被告刘XX弟弟刘XX和原告王XX系朋友关系,刘XX在银行工作,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份,被告因生意急用钱,通过其弟弟刘XX介绍,向原告王XX和周XX借款五万元,并称半年后偿还,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24%,2016年5月8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五万元整。2、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当庭口头辩称,我不认识二原告,我没有借二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提供两份录音及证人证言,被告对此否认,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提供了录音及证人证言,录音中被告并未认可向原告借款,而是只是说帮着催催,仅凭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XX、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党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近十来年的法律从业经历,使得自己全面的掌握了案件的办案流程及技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党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河北党浩律师事务所
1130520********65 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