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X与被上诉人王XX、张XX、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X申请证人王X1、王X2出庭作证,以证明王XX是因为彩钢瓦砸伤导致死亡。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1752元,退还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X。
王林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