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婵律师
赵金婵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青岛XX公司与青岛XX公司、青岛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金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3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赵XX,山东XX律师。
被告一: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洋XX。
法定代表人:覃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二: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XX。
法定代表人:覃XX,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青岛XX公司、青岛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XXX元和违约金人民币65552元,上述费用共计XXX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加工费和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生产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加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一要求负责电泳等配件产品的加工,按件计取加工费,被告一按双方确认的数量在原告开具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加工费。至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厂房设备抵押合同》,该合同确认被告一拖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XXX元,被告一以其部分设备抵押给原告,担保加工费的支付。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被告一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确保被告一债务如期清偿,被告二给原告出具了《还款担保函》,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产品加工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青岛XX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产品加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产品进行电泳加工,原告每月底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青岛XX公司在收到发票一个月内付款,双方的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
证据二,财务往来对账函,证明2016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青岛XX公司第一次进行财务对账,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8月31日,被告青岛XX公司尚欠原告加工费XXX.7元。
证据三,对账函,证明1.原告与被告青岛XX公司进行第二次财务对账,双方确认:对于2013年10月-2016年8月的未定价产品,被告青岛XX公司尚欠原告电泳费33240.26元,此部分金额并未包含在证据二;证明2.结合证据二综合证明被告青岛XX公司共欠原告加工费XXX.96元。
证据四,厂房设备抵押合同,证明1.原告与被告青岛XX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厂房设备抵押合同,双方在该合同第一条第1款再次确认:截止至2016年9月31日,被告青岛XX公司共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XXX元;证明2.被告青岛XX公司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0万元,至2017年5月30日全部偿还完加工费;证明3.双方在该合同第三条第1款确认:该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为调查抵押物下落和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运输费、必要的维修和改良费用等卖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证明4.双方该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被告青岛XX公司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原告可要求支付该债权总额的5%的违约金,即65552.2元。
证据五,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结合证据四综合证明该笔费用应由被告青岛XX公司承担。
证据六,诉讼费收据二张,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诉讼费用22549元,结合证据四综合证明该笔费用应由被告青岛XX公司承担。
证据七,还款担保函,证明被告青岛XX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担保函》,自愿为被告青岛XX公司拖欠原告的加工费人民币XXX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为调查抵押物下落和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运输费、必要的维修和改良费用等卖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证据八,动产抵押登记书、证明涉案的设备(JH21-160开式固定台压力机1台,J21-80开式固定台压力机2台,JB23-63A开式固定台压力机2台,J23-100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J23-80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J23-63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J23-40开式可倾压力机5台,J23-25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JB23-25开式可倾压力机3台,J36-250C闭式双点压力机2台,JD36-400C闭式双点压力机1台,Y32-315液压机2台,Y32-500A液压机2台)已经经过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4日,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青岛XX公司签订《产品加工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产品进行电泳加工,原告每月底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青岛XX公司在收到发票一个月内付款。2016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青岛XX公司出具对账函,确认欠原告XXX.7元。后,原被告第二次对账确认,对于2013年10月-2016年8月的未定价产品,被告青岛XX公司确认尚欠原告电泳费33240.26元。
2016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青岛XX公司签订《厂房设备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XXX元,被告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0万元,至2017年5月30日全部偿还完加工费;被告以其生产设备向原告作抵押,该抵押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被告青岛XX公司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原告可要求支付该债权总额的5%的违约金,即65552.2元。原告的生产设备JH21-160开式固定台压力机1台,J21-80开式固定台压力机2台,JB23-63A开式固定台压力机2台,J23-100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J23-80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J23-63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J23-40开式可倾压力机5台,J23-25开式可倾压力机2台,JB23-25开式可倾压力机3台,J36-250C闭式双点压力机2台,JD36-400C闭式双点压力机1台,Y32-315液压机2台,Y32-500A液压机2台,上述共计28台,已于2016年10月13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6年10月10日,被告青岛XX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担保函》,自愿为被告青岛XX公司拖欠原告的加工费人民币XXX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青岛XX公司签订的《产品加工协议》、《厂房设备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原告青岛XX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青岛XX公司加工产品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工费XXX.96元,被告出具的对账单及抵押合同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青岛XX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65552.2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XX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对被告青岛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放弃并承担举证不能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加工协议的主合同对律师费并未约定,故原告要求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XX公司加工费XXX.96元;
二、被告青岛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XX公司上述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5552.2元;
三、原告青岛XX公司对被告青岛XX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财产见本院查明事实部分);
四、被告青岛XX公司对被告青岛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9元,原告承担496元,被告青岛XX公司承担17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XX公司承担;被告青岛XX公司对被告青岛XX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法律硕士,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事案件方面,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及民间借贷等纠纷。主办案件调解率高,其刚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