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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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金婵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法律硕士,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事案件方面,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及民间借贷等纠纷。主办案件调解率高,其刚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