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慧嫣,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原告与被告1、被告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某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慧嫣、被告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17日、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15000元,合计借款115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还,遂成讼。
被告辩称,对个人借款事实无异议,现经济困难无力归还。
被告2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转账凭证2份、婚姻登记情况1份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1经原告催讨后未能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以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2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2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应归还原告借款1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7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傅慧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