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慧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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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某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发布者:傅慧嫣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42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市XX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童X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慧嫣,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住所地:越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市XX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任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绍兴市XX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6日19时20分,被告任X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越城区北站东XX地方时,在行驶过程中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受损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绍兴市×××越城区分局镜湖交警大队于2021年3月9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事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赔偿款。故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栏损坏维修费等,合计人民币9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XX未到庭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予以认定。原告损失事实:2021年3月24日,经浙江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评估,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隔离护栏损失9250元。

本院经核定认定原告本次事故造成损失:隔离护栏损失92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实并做出责任认定,被告任XX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未举证证实其车辆投保情形,故应由被告先行赔偿。其如有投保,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绍兴市XX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事故损失9250元;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绍兴市XX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童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住所地:越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市XX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任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绍兴市XX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6日19时20分,被告任X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越城区北站东XX地方时,在行驶过程中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受损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绍兴市×××越城区分局镜湖交警大队于2021年3月9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事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赔偿款。故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栏损坏维修费等,合计人民币9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XX未到庭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予以认定。原告损失事实:2021年3月24日,经浙江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评估,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隔离护栏损失9250元。

本院经核定认定原告本次事故造成损失:隔离护栏损失92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实并做出责任认定,被告任XX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未举证证实其车辆投保情形,故应由被告先行赔偿。其如有投保,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绍兴市XX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事故损失9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XX负担,被告应缴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傅慧嫣律师,现就职于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2008年执业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执业经历,有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是当地电台等媒体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