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慧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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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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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傅慧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慧嫣,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XX,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保险公司)与被告阮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傅慧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阮X支付原告理赔款35601.09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413.30元;3、被告阮XX支付原告以保险理赔款35601.0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化24%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3日,被告俞XX(庭审中更正为被告阮XX)与X银行X支行(以下简称X银行X支行)签订个人保险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光大银行萧山支行借款63000元,借款利率年息7.3%,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同时,被告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证保险,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X银行X支行,每月保费率为1.9%,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同日,X银行X支行向被告发放贷款63000元。被告自2017年1月3日开始未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3月24日(庭审中更正为2017年3月24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X银行X支行支付理赔金额35601.09元,X银行X支行向原告出具保险赔款确认书。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未偿还理赔款、未支付保费。截止2019年6月10日,被告除未付上述理赔款和保费外,尚欠原告违约金。

被告阮XX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X保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客户申明书、客户贷款信息确认单、代扣保费授权委托书、还款信息一览表、代偿债务确认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被告阮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的事实相一致。

另,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每月保费1197元,保险人理赔后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被告已支付至2016年12月3日的保险费,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的应付保险费,除了于2017年1月3日被扣的15.60元,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X保险公司与被告阮XX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中除约定支付日1‰的违约金过高外,其余部分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X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X银行X支行支付理赔款35601.09元,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阮XX支付上述理赔款。被告阮XX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阮XX支付尚欠保费。被告阮XX应支付的尚欠保费为4413.30元(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的应付保费4428.90元-15.60元)。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X银行X支行支付理赔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理赔款,已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30天支付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自原告理赔之日(2017年3月24日)起至理赔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原、被告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支付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主张下调至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被告利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支付的费用数额属于合理范围,有权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该费用。

综上,对原告X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阮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XX支付原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5601.09元、支付按理赔款35601.09元为基数自2017日3月24日起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尚欠保费4413.3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

傅慧嫣律师,现就职于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2008年执业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执业经历,有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是当地电台等媒体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