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男方向韩某借款200万元,并签订借条约定于2018年12月9日偿还完毕。
至2018年已偿还17万元。
2020年,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住宅房屋归女方所有;10间商品房归男方所有;并清楚写明女方无债务。
2021年,剩余借款男方认为偿还。韩某向法院起诉男女双方,称男方借款是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其借款,男女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结果】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男方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韩某认为,在债务未偿还完毕的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并且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是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女方应该在财产转移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帮助女方收集证据,证明女方对于欠款既不知情、也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表示追认,并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已经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需女方承担偿还义务,则需要债权人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但其仅有转账和男方签订的借条并不能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偿还韩某借款,女方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