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前结婚匆忙,婚后矛盾逐渐增多。
双方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有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其中购房款包括:男方的婚前房产售房款、女方婚前房产售房款、向男方哥哥的借款、男方父亲出资的30万元。
女方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求。
时隔一年,女方再次请求离婚,并委托赵丽律师代理她的案子。
【案件结果】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女方主张孩子的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男方主张女方患有不利于孩子的疾病,应该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他。
对于房屋的所有权,男方主张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对于他父亲的30万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方认定其父亲的30万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且通过详细的证据证明了女方的出资。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