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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婆说媒”到“干娘茶馆”——兼聊艺人与资本的法律博弈

作者:魏增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次举报
赵梅(王婆/王干娘)从开封万岁山景区走向全国,火遍全网。但其主持的节目只有在万岁山景区才叫“王婆说媒”,走出万岁山,节目只能叫“干娘茶馆”。其中缘由,或许有赵梅对老东家的尊重,亦或许,是艺人与资本的法律博弈。

一、资本方已迅速布局“王婆”商标
赵梅饰演王婆主持的景区节目“王婆说媒”爆火于今年3月,自3月20日起,开封万岁山景区的经营者开封市万岁山游览区有限公司(下称游览区公司)已陆续在不同类别注册了“王婆”、“王婆说媒”、“王婆说亲”、“王婆交友”等78个与“王婆”相关的商标,在与该节目相关度最高的45类、41类均有商标注册。虽然上述78件商标的状态普遍为“等待实质审查”,也就是尚未正式授权,但是,如果上述78件商标中有部分授权成功,赵梅在其他节目中再使用“王婆说媒”作为节目名称将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这里说句题外话,商业敏锐度胜于游览区公司的市场主体大有人在。早在3月18日,谢中冲在第45类注册了“王婆说媒”;在3月19日,义乌天彬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第9类注册了“王婆说媒”;此后又有大量市场主体申请了超过250件与“王婆”相关的商标。如果游览区公司不能通过“商标异议”等程序打掉这些商标,其申请的商标很可能因为这些在先申请商标的存在而无法获得授权。
二、节目改名“干娘茶馆”未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王婆这一艺术形象来源于古典名著《水浒传》,书中的王婆又被称为王干娘。赵梅的节目放弃使用“王婆说媒”后,很自然的改成了“干娘茶馆”。这么自然的事,赵梅想到了,游览区公司想到了,其他市场主体也纷纷想到了。今年3月25日,游览区公司在35类、41类注册了“干娘说媒”商标;同日,谢中冲在45类注册了“王干娘”和“干娘说媒”商标;此后,不同主体在各个类别注册的与“干娘”相关的商标已超70件。4月17日,游览区公司在35类、41类注册了“王干娘茶馆”和“万岁山王干娘茶馆”商标,并于4月18日在第35类、41类、43类注册了“干娘茶馆”商标,另有海南哇嘞投资有限公司于4月27日在43类也注册了“干娘茶馆”商标。如此多的“干娘”相关商标的“围堵”之下,赵梅将节目名称变更为“干娘茶馆”恐未必能规避掉侵权的法律风险。
三、双方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以本案为例,帮助资方与艺人出出主意,分析他们分别可以采取何种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先说游览区公司。游览区公司的商标意识是比较强的,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游览区公司的敏锐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果游览区公司在一款节目推出之前就进行商标布局,也就不会出现上文提到的,其他市场主体早于游览区公司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尴尬局面。除此之外,游览区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思路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是有的。第一,节目版式的保护。虽然连央视网都发文评价“王婆说媒”节目真实,也就是说其节目中相亲过程具有随机性,但一个节目从创意,到脚本,到舞台设计,再到节目流程安排等都离不开具体的设计与安排。这些设计与安排文本类似于剧本,本身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这些文字作品公开进行商业性表演当然应当经过权利人的许可。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设有其他的经营者刻意模仿“王婆说媒”节目,以致于观众可能误以为该节目与游览区公司的“王婆说媒”节目具有某种关联性(比如获得了“王婆说媒”的节目授权),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说过了游览区公司,我们也要为赵梅想想办法。其一,注册商标。婚介行业,其最核心的商标类别是45类的4505类似群“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此类别,尚未见有人申请“干娘茶馆”商标,建议赵梅尽快注册。虽然41类的4105“文娱、体育活动服务”已经有人注册了“干娘茶馆”,但如果赵梅在4505类似群注册成功,或许可以扳回一局,至少不至过于被动。其二,形象绑定。优秀的节目会培养出优秀的艺人,优秀的艺人往往也决定节目的成败。万岁山景区的“王婆说媒”出圈,是与赵梅个人的优秀主持能力分不开的,赵梅出走后,万岁山景区的说媒节目网络关注度迅速降低也是有目共睹。赵梅可以将其个人形象、姓名、网名、昵称等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著作权登记和商标注册,并通过协议方式授权游览区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实现其个人形象与景区节目的绑定。这样,将难以出现“王婆说媒”变“李婆说媒”的情形。其三,策划新节目。如果“王婆说媒”或者“干娘茶馆”都存在难以规避的侵权风险,当赵梅节目的关注度在于赵梅本身的主持能力而非节目名称的时候,不妨从新开始策划一个相亲类节目,在节目策划阶段就对节目LOGO、名称、slogan、赵梅本人形象、节目版式等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相信只要该新节目商业运作得当,相比于使用存在严重侵权风险的“王婆说媒”或者“干娘茶馆”,一定能够获得更顺利的的发展。
结语:文化娱乐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是流量密集型行业,更是法律密集型行业。无论艺人、资方或者文化娱乐领域其他生态位的市场主体,都应当树立起敏锐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并密切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合作。唯有如此,才能在知识经济的今天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在时代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以上商标信息来源于中国商标网,查询截止于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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