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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魏增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8次举报

  
  律师解析:

  商标权无效的情况包括:

  1.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

  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商标;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取得注册的驰名商标;

  5.商标代理人私自注册委托人的商标;

  6.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

  7.地理商标但商品并不是来源于该地理地区;

  8.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

  9.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商标;


  10.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标。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的主要区别:

  1.事由不同,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时限不同,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3.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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