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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神话·悟空》霸屏 UP主二创需谨慎

作者:魏增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2次举报
首款国产3A游戏大作《黑神话·悟空》于今年8月20日正式上线,上线当日其销量突破450万份,总销售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更有投资机构预测《黑神话·悟空》的销售额将超过30亿元人民币。打开各大视频网站,各种关于《黑神话·悟空》的视频作品铺天盖地,大有言必称“黑猴”(部分玩家对《黑神话·悟空》的简称)之势。我虽然不玩ARPG(Action Role Playing Game动作角色扮演游戏),但出于对《黑神话·悟空》的好奇和对《西游记》故事的喜爱,也看了不少关于关于《黑神话·悟空》的视频。欣赏各位UP主视频之余,我也想到,不少关于《黑神话·悟空》的视频可能是存在侵权风险的,特在此撰文善意提示一二。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保护视角下的《黑神话·悟空》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语境下,一款电子游戏往往是一种复合的法律客体,其受到多种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一、著作权法视角
第一、电子游戏整体运行的画面、剧情、音乐等所表现出的视听效果,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第二、游戏中的有独创性文字内容可以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第三、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场景、道具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第四、游戏音乐作为音乐作品进行保护。第五、游戏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
二、商标法视角
《黑神话·悟空》的版权方深圳市游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Game Science Interactive Technology Co., Ltd.,以下简称游戏科学公司)早在2018年4月就开始布局与《黑神话·悟空》相关的商标,“黑神话”、“BLACK MYTH”、“黑神话悟空”等都有涉及,目前数量已经近200个。前述商标一旦获得授权,将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将构成商标侵权。
三、专利法视角
虽然电子游戏本身获得专利授权较难,但游戏相关的技术与设计创新也可以被授予专利。不过,笔者略查询了一下,游戏科学公司仅申请过三项专利,不确定是否与《黑神话·悟空》有关,但均被驳回······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
第一、蹭流量的仿《黑神话·悟空》游戏将可能被视为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竞争者通过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使消费者误以为竞争者的游戏与《黑神话·悟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以提升其游戏市场竞争力的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游戏科学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源代码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果被非法侵犯,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第四、罔顾客观事实编造传播负面消息损害《黑神话·悟空》及游戏科学公司的市场评价将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如果其他竞争者使用恶意不兼容等方式妨害消费者对《黑神话·悟空》的使用,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相关条款。
电子游戏作为法律规制的客体,还可以被更多的法律所规范和保护,但在此仅做知识产权法(含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简要分析。
第二部分:不同类型《黑神话·悟空》视频的侵权风险分析
《黑神话·悟空》作为一款电子游戏,其受关注度之高可谓前所未有。各大视频网站上的相关视频数量之多,类型之丰富也令人惊叹。笔者将在下文依不同类型分析各种视频的侵权风险。
第一类:相对单纯的介绍视频
此类视频主要介绍《黑神话·悟空》本身及相关信息,例如游戏开发团队、开发历程、玩法创新、游戏攻略、视觉效果、剧情背景、销售数据、技术创新、游戏调试等。视频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少量《黑神话·悟空》游戏画面或者其他与游戏相关的信息,这通常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二类:实机游戏视频
有些视频是将UP主试玩《黑神话·悟空》的录屏直接上传或者剪辑后上传。如前文分析,电子游戏整体运行的画面、剧情、音乐等所表现出的视听效果,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这一观点已经在以往的多个司法案例中得到确认。因此,此类实机游戏视频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第三类:游戏直播
此类与第二类近似,游戏直播中的主要画面与音乐是来源于游戏的画面、剧情、音乐,而电子游戏整体运行的画面、剧情、音乐等所表现出的视听效果,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游戏主播未经许可而进行游戏直播,或者将游戏直播回放上传均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第四类:过场动画
有些UP主为了介绍《黑神话·悟空》剧情,将该游戏中自带的过场动画作为独立作品或者作品的主要部分上传。过场动画本身是预先设定好的视听画面,往往可以构成独立的视听作品。未经许可将过长画面与声音上传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第五类:改编与恶搞视频
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其中“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有些UP主不满足于从《黑神话·悟空》中原封不动地“拿来”,已经着手对《黑神话·悟空》进行二次创作。例如我看到有位UP主将游戏中的一个NPC角色替换成演员赵本山的形象,并重新配音。视频确实很幽默,但该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游戏科学公司对《黑神话·悟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六类:利用《黑神话·悟空》中的元素制作的视频
例如使用《黑神话·悟空》中的角色形象生成新视频,翻唱或演奏《黑神话·悟空》中的音乐作品,重绘《黑神话·悟空》中的角色、场景、道具等画面。这些都是未经许可对《黑神话·悟空》中的元素进行商业性使用,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七类:不客观地否定性评价视频
虽然目前国内、外网络上对《黑神话·悟空》的评价普遍很高,但也有部分UP主在视频中做出了否定性评价。即便视屏UP主作为市场主体与游戏科学公司的竞争关系较远,可是其评价的权利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毫无事实基础的否定性评价将很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诋毁行为。
第三部分:释疑
问题一:有些野生吴彦祖可能要问:相关短视频就是这么几类吗?你是不是见识比较短浅?
答曰:我暂时就看到这些,想到这些。
问题二:又有些野生吴彦祖可能要问:很多UP主都是用爱发电,不靠视频赚钱,你怎么能说人家是“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呢?
答曰: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商业性使用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这种使用带来的利益既可以是直接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间接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在有播放量激励、点赞激励、投放广告、链接第三方商品等功能的网站上投放视频均被视作商业行为,其视频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一般也视为商业性使用。如有疑问,欢迎查询近些年国内各大视频网站做被告的海量案件。
问题三:还有野生吴彦祖可能会问:那么多做《黑神话·悟空》相关视频的,也没见游戏科学公司起诉啊?你凭什么说UP主侵权?
答曰:是否侵权是一个法律上的考量,但是否起诉还要包括商业上的考量。游戏公司需要制造和维持游戏的热度,各类与游戏相关的视频本质上也是游戏宣发的一环。如果游戏相关视频可以提升游戏的热度和美誉度,则游戏公司当然乐见其成;但如果游戏相关的视频会降低游戏的美誉度和潜在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游戏公司一定会和视频UP主“维权到底”的。
结语:《黑神话·悟空》虽火爆全球,但使用游戏制作视频、进行游戏直播存在侵权法律风险。各位UP主进行二创之时除却艺术角度的匠心独具之外,还有必要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充分对艺术创作、法律风险、商业利益等因素进行分析考量并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在尽量规避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完成二创。最后,祝各位玩得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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