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2019年11月,江苏XX环保有限公司车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名工人在吊装虹吸管过程中,虹吸管掉落砸到其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XX管理局经调查认为,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该车间的承租人且虹吸管加工业务是其承揽加工,而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包括死者在内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结果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故认定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在听证程序后,对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包括:1、三份个人的讯问笔录,分别为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股东柯某(非法定代表人)、虹吸管业务的包工头、进行吊装的另一名工人;2、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3、吊装工人死亡证明。
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举证,包括股东柯某委托他人与江苏XX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柯某与案外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柯某支付租金的情况等证据,以此证明案涉事故的发生与原告无关,施工人员非原告公司从业人员,原告没有义务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是违法主体。被告行政机关对处罚依据和处罚程序合法性进行举证,在处罚程序的相关证据中,代理律师费发现在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中,不仅存在部分调查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调查权,而且同一调查人员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被询问人的笔录中;另外仅有的一份集体讨论记录也不是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阶段形成,而是在听证之前形成。针对以上行政处罚程序上的问题,代理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并就相关情况向被告发问。双方也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二、律师点评及建议
在代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诉讼前期原告掌握的关于事实行为的证据相对来说比较充分,但是关于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原告很难获得相关证据,一般只能待行政机关举证后再行分析。因此,我们在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都着重强调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方面证据不足,然后对原告方行为合法性、是否为适格主体等内容进行充分举证。
在本案事实认定部分,争议焦点是案涉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原告公司还是其股东个人,行政机关认定原告公司是责任主体,但是其在调查过程中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实相关情况,仅凭对股东个人的笔录即作出认定,原告公司认为此认定过于牵强。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股东个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更进一步证明案涉安全事故涉及的加工行为与原告公司无关。因此,原告不服行政处罚行为,其对事实认定、责任主体相关证据的举证至为重要,原告应当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就及时收集、保管、提交。
在本案处罚程序合法性方面,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除了对行政机关提交的处罚程序合法性的证据细节进行细致审查之外,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收集、熟知了解也至关重要,否则无法甄别出处罚程序的瑕疵。就本案而言,因为是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故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其中对处罚程序均有较详细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能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陶明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