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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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是遗产,被继承人不得在遗嘱中进行处分。

作者:陈翠霞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2次举报
2025-12-05

抚恤金不是遗产,被继承人不得在遗嘱中进行处分,如有处分,处分无效。

原告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不是继承纠纷)

1、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被告系被继承人二婚配偶。原告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2020年,被继承人书写《遗嘱》一份交被告持有,《遗嘱》对抚恤金的安排载明:“我百年后,抚恤金全部由我的妻子胡某领取,除还清部分债务外,余下的部分全部归我的妻子胡某所有,其他人无权过问。”被继承人去世后,其所属单位向被告发放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52168元,合计157168元。上述费用由被告领取。原告被告就如何分配抚恤金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原告给付抚恤金60867.20元。

2、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因死者死亡给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的民事权利。因抚恤金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故被继承人生前对抚恤金进行分配的《遗嘱》系无权处分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原告请求分割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告被继承人去世前已分开居住,被告被继承人生病治疗期间履行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且被告已年老需要更多生活照顾,故分配抚恤金时可考虑对被告适当多分,酌定原告分得60867.20元(152168×40%),被告分得91300.80元(152168×60%)。

3、裁判要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陈翠霞,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法学硕士。主要擅长业务范围包括劳动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94
  •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94 继承、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