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案例分享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离婚时,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只有短暂同居经历,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法律分析】
1、关于彩礼范围。金额大小是认定彩礼的一个关键因素。一般金额大的会被认定为彩礼,如本案中的三金价格。另外,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不是彩礼。
2、返还的依据。彩礼是否返还,返还多少。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彩礼金额是否很大、是否共同生活及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孕育、双方过错、彩礼使用情况等。
陈翠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