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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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的孩子丧失继承权!

作者:陈翠霞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次举报
2026-04-03

孝还是不孝,很难定义和评价。不一样的家庭有不一样的状态。有的是孩子坏,有的是老人作,也有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在父母身边尽孝。怎么样的“不孝”能导致丧失继承权?在《民法典》第1125条中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显然,法律语言中所指的“不孝”指:遗弃,即:作为继承人的成年子女,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就是说,作为子女但凡做到其中一点,就不能说是不孝。如果没钱有时间,就多给老人陪伴;有钱没时间,就多给老人一些经济支持;如果没钱没时间,多给老人打打电话,提供一些情绪价值。如果什么都不做,对父母不闻不问,那就是本文中所说的“不孝”。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经判过一个剥夺被继承人继承权的案子。案例中,高某是父母的独子,成年后离家出走,二十几年对父母不闻不问。父母弥留之际想见一见都不来,甚至父母去世后的后事都是叔叔给办理的。父母离世后,高某利用自己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走了父母银行卡里的存款。高某的叔叔对高某的行为失望至极,以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高某父母的全部遗产,高某返还已经取走的存款。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陈翠霞,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法学硕士。主要擅长业务范围包括劳动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94
  •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94 继承、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