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到一个离婚咨询,男方婚后得知女方隐瞒患有红斑狼疮,女方拒不离婚。男方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案件一审、二审,均败诉。男方现准备申请再审。找到我后,希望我能代理,帮他打再审。看过一审、二审判决,聊过案情之后,我建议他打离婚诉讼,放弃撤销婚姻。
当事人很失望,但是,作为律师我必须给出正确的建议,以免他继续耗费时间、精力,去办一件不可能办成的事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知,撤销婚姻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患有重大疾病;二、不如实告知。
不如实告知,这个好理解。关键是什么疾病是法条中所指的重大疾病。审判实践中,法官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来认定。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1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 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所以,红斑狼疮是重大疾病么?法条中没有明确列举,但是,很显然红斑狼疮不是遗传性疾病、不是传染病、不是精神病。并且,在临床上没有医生能肯定说红斑狼疮不能生育。因此,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判例将红斑狼疮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律师建议:结婚登记前,一定要做婚检。
陈翠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