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7月入职潍坊某医院,从事护理岗位,2021年4月王某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配偶工作调动不想两地分居。王某离职后,医院以王某离职为由未向其发放2019年绩效奖金19500元。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王某2019年绩效奖金195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潍坊某医院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绩效考核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予发放。本案中,医院发放的系2019年度绩效考核奖,该年度王某在医院提供正常劳动,经考核亦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虽然发放奖金时王某已经离职,但作为考核年度内已提供劳动的人员,医院应向王某发放绩效考核奖,确认应发数额为19500元。
【典型意义】
绩效考核奖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员工在职期间提供正常劳动,为用人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符合发放条件,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为其合法的应得收入,不应以发放绩效考核奖金时是否在职作为发放条件。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30日发布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