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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法院对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予以支持,让劳动者有依靠更安心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典型案例 |6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0日,嘉兴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下称“嘉兴某公司”)成为某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商。张某某为嘉兴某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嘉兴某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工资。2021年5月6日,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并通过微信向嘉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请假,5月20日出院,6月8日开始上班。7月30日,嘉兴某公司以张某某在职工作期间“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利益;向客户推荐公司项目以外的同类型产品,泄露公司客户信息;未正式请假无故旷工近一个月,后期亦未提供任何需休假的凭证”等理由,向张某某出具开除通知书。张某某与嘉兴某公司就解除合同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张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嘉兴某公司虽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某受嘉兴某公司的劳动管理,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打卡考勤,从事嘉兴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确认张某某与嘉兴某公司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1年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嘉兴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在职期间,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利益,或向客户推荐公司项目以外的同类型产品泄露客户信息。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向公司告知了相关情况,且出院后于6月8日上班,一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期间嘉兴某公司亦未提出过异议,而是接受张某某继续工作。综上,嘉兴某公司主张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不成立,判令嘉兴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解除合同赔偿金18916.4元。

典型意义

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评价,一直以来都是类案司法审查的重点与难点。个案审查时,应结合用人单位性质、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劳动者所任职位、所负职责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法院对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予以支持,让劳动者有依靠更安心。(黟县法院)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1日发布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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