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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快递小哥”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强化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典型案例 |55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祁门县某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圆通速递授权在祁门县范围内特许经营单位。祁门某运输公司为中通快递授权在祁门县范围内的特许经营单位。祁门县某物流公司、祁门某运输公司取得申通、圆通、中通快递特许经营权后,先后将快递业务委托给黄山市某科技服务公司、祁门县某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汪某勇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从事申通、圆通、中通快递派件工作,并在“祁门县申通、圆通、中通业务员群”等微信群中接受管理,但与上述公司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3日,汪某勇在卸完快递并准备派件的途中猝死。汪某勇之直系亲属汪某训、汪某花、汤某芳、汪某婷依法向祁门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汪某勇与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虽然开庭,但未作出相关裁决。汪某训等人遂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应局限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结合实际用工管理情况加以认定。汪某勇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从事“三通”快递派件工作,在祁门县“三通”快递业务员群中接受工作管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其工资由祁门县某物流公司、祁门某运输公司、祁门县某管理公司等交错顺序发放,同时按快递行业习惯,快递员在工作过程中通常将不同公司的快递按路段依次进行送件,从工作方式、时间等可以看出,快递送件工作应属非全日制用工。综上,可以认定汪某勇与四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快递业服务民生,惠及千家万户,在经济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发展,快递从业人数也愈发增多,“快递小哥”逐渐成为新业态用工关系的主体,其劳动内容应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从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方面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确认“快递小哥”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强化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祁门县法院)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1日发布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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