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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典型案例 |60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叶某玲入职黄山某汽车配件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黄山某汽车配件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8月,黄山某汽车配件公司分立为安徽某机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和黄山某配件公司。叶某玲在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机械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21年6月,因叶某玲做出的部分产品有问题,某机械公司扣了其490元工资。2021年9月13日,叶某玲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其7月、8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与某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叶某玲患病在外地治疗,2021年10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叶某玲未按时出庭,决定准予叶某玲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叶某玲2021年7月份实发工资3357.29元,差490元未发。2021年12月某机械公司补发了叶某玲8月份工资。2022年1月5日,叶某玲再次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当日向叶某玲出具收件回执。后叶某玲诉至法院,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2021年7月扣发工资5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51629.16元。同时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322.7元,并补缴2016年3月到2021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机械公司在没有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扣发叶某玲490元工资没有依据,应予补发。叶某玲2016年3月入职时已签订劳动合同,后黄山某汽车配件公司虽发生分立,但原劳动合同对某机械公司仍然有效。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对于未缴社保部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若因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综上,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叶某玲扣发7月份工资490元,经济补偿金28161.84元。驳回叶某玲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于此时原用人单位已经发生变化或者已经不存在,所以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是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另,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实践中,有部分劳动者为了“省钱”不愿缴纳社保,而用人单位对此则听之任之。双方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则以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免责,这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歙县法院)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1日发布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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