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盟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1日 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XX购买毒品后,安排被告人黄XX分装毒品及在樟树市XX送毒品、收取卖毒品的钱,被告人朱X1负责管理赌资,被告人黄XX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共转账人民币67600元给被告人朱X1,被告人朱X1分三次共给了3万元给被告人刘XX购买毒品。被告人杨XX明知是毒品还三次帮被告人刘XX从樟树运送毒品到高安给被告人胡X1,被告人杨X1明知是毒品还三次帮被告人刘XX从樟树运送毒品到高安给被告人胡X1。
辩护观点:1、原审判决认定杨X1运输毒品三次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X1明知刘XX让其运送的系毒品;2、原审判决认定杨X1多次运输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量刑畸重且原判决中杨XX与杨X1间的量刑不均衡;3、杨X1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应当对其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二审结果:关于上诉人杨X1及其辩护人提出需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二审期间,已组织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交换意见,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在押人员(杨X1)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以证实杨X1在入所时身体检查情况正常。杨X1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检查并非对体表的检查,无法证实杨X1体表是否有异常。经查,该检查登记表除却对血压、心电图、胸片等项目的检查结果,还有综合的检查情况,登记表反映杨X1入所时检查情况为正常,并无杨X1反映的其腿有瘸的情况。一审审理时,公安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杨X1在回答侦查人员问题时神态自如语音清晰,并无异常,且表述的内容与同步笔录内容一致。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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