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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盟律师成功助力涉刑案大学毕业生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杨盟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7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9年06月27日19时,在广信区某某镇某某村某小组,村民章某生因做房子挖机要经过邻居章某旺门前,章某旺担心挖机将路损坏,故进行阻拦。两家发生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推搡,继而发生打斗。当天刚好放假回家的章某涛认为自己的父母吃亏了,冲到章某某面前,一拳砸到章某某的嘴角,造成章某某左下唇穿通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辩护观点: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章某涛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章某涛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章某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由上饶市公安局广信分局侦查终结后,已向贵院移送审查起诉。

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前期审阅案卷材料所掌握的事实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章某涛所了解到的情况,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总体认为,犯罪嫌疑人章某涛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贵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具体如下: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结合上饶市公安局广信分局广信公(煌)诉字【2020】0143号起诉意见书可知,犯罪嫌疑人章某涛的父母章某旺、严某枝二人与邻居章某财等人由于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当天从大学放假回家的犯罪嫌疑人章某涛认为自己的父母吃亏了,冲到受害人章某财面前,一拳砸到章某财的嘴角,造成章某财左下唇穿通伤(皮肤面伤口长约1.2cm,黏膜面长约1cm),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章某涛的犯罪情节轻微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章某涛对受害人章某财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章某财左下唇穿通伤(皮肤面伤口长约1.2cm,黏膜面长约1cm)。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关于面部、耳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的规定)可知,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的,构成轻伤二级。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章某涛的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刚达到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刑事追诉的立案标准,其犯罪情节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章某涛系初犯、偶犯,且真诚悔罪,获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

章某涛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此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是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在因本案被羁押在看守所及被取保候审的期间里已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案发后,章某涛的家人也积极和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为章某涛争取到了被害人章某财、章加顶的刑事谅解。

此外,犯罪嫌疑人章某涛于案发当时在江西水利职业学院就读大三。其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还多次获得过学校的奖学金,并于今年7月顺利毕业,目前正在寻找工作。

四、犯罪嫌疑人章某涛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章某涛于2019年7月2日主动到上饶县公安局煌固派出所投案。归案后,章某涛在侦查机关的两次讯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实施的全部行为,且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案系邻里纠纷

本案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章某涛的父母章正旺、严水枝与被害人章某财两家之间的宅基地相邻而引发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所致,加之案发当时双方没有控制好各自的情绪和行为,才出现了被害人章某财被伤害的结果。如果本案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将有利于涉案双方邻里关系的缓解和融洽。

综上所述,本案系一桩由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章某涛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还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结合章某涛具有的量刑情节,给刚步入社会的犯罪嫌疑人章某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案件结果: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章某涛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涛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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