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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盟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8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期间,被告人席XX在深圳市开的士,因交通事故结识了深圳市南山区工商局的王XX,两人结为好友。

2007年以前,王XX多次以1.8分的利息借款给席XX开办的新泰刚物流公司,直至2007年1月份王XX突然因病死亡,被告人席XX累计欠王XX债款人民币615万元。2007年4月,王XX的父母王X1、王X2及女儿王2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席XX、江X夫妇偿还王XX巨额债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席XX、江X夫妇偿还王XX家属债务615万元。随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席XX名下的新泰刚物流公司银行账号及其个人的资金账号,并查封了席XX妻子江X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北鹏花园XXXX房产。后该案转移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临川区人民法院对席XX多次作执行笔录,催促席XX还款,并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席XX、江X在2010年1月30日前空出其坐落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北的鹏兴花园XXXX房屋。

席XX夫妇明知该房子被查封并在限其空房期间,2010年1月27日通过中介公司擅自将该套房产转卖,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偿还王XX亲属的债务,造成临川区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人席XX在深圳市开出租汽车。期间,王XX因发生交通事故得到席XX的救助,两人成为好友。之后王XX多次以1.8分的利息借款给席XX开办新泰刚物流公司,席XX累计拖欠王XX计人民币615万元。2007年1月14日王XX猝死。2007年4月,王XX的父母王X1、王X2及女儿王2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席XX及其妻子江X偿还王XX的债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中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席XX、江X夫妇分期偿还债务615万元及利息。2007年9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对该民事案件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依法分别冻结了席XX、江X二人的银行资金账户,并查封了席XX所有的两辆出租车,江X所有的三辆小汽车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北鹏花园XX商品房一套(期限两年,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后该执行案件转移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席XX,催促其还款,并制作执行笔录。2009年12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席XX、江X在2010年1月30日前空出其坐落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北的鹏兴花园XXXX房屋。席XX夫妇明知该房子被查封并限期空房,仍于2010年1月27日通过中介公司擅自将该套房产转卖经他人,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清偿其个人其他债务,造成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2018年3月14日,席XX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寄押于深圳市龙岗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XX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故意变卖财产,妨害司法执行程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席XX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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