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3月初,临川警方远赴上海抓捕宋某某,被宋某某挣脱后未抓获成功。当事人宋某某在咨询辩护人后,决定回抚州临川向公安投案自首。在当事人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说服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官考虑到宋某某系自首且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对宋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拘第37天后,宋某某暂获自由。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多次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让宋某某将家庭情况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了检察官,最终说服检察官在宋某某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宋某某作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局对宋某某开展的社区矫正调查又突生变故,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均出具了不愿意接收宋某某到当地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意见,导致法院认为可能无法对宋某某适用缓刑。获悉这一变故后,辩护人让宋某某紧急联系了其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在说服社区居委会同意接收的情况下,再次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出具调查函,认定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和要求。
最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