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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盟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强制侮辱案,当事人当庭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杨盟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8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1日上午11点左右,嫌疑人李某某的母亲付某某前往李某某在某小区的家中拿东西。进门后,付某某发现有一名女子(陈某某)睡在主卧床上,便质问该女子是何人?与自己的女儿李某某或者女婿宗某某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睡在自己女儿家中?该女子答复称自己是宗某某的女朋友,是经过宗某某允许长期睡在这里的。付某某这才意识到,这名女子是插足自己女儿李某某和女婿宗某某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于是付某某在气愤之下便和陈某某发生了言语、肢体冲突。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付某某被陈某某踹到腹部,致右侧第七根、第八根肋骨不完全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第5.6.4项的规定,属于轻伤二级)。眼看自己对付不了这名女子,付某某便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将其发现的情况告知了女儿李某某,并问李某某是否认识该女子,让其尽快前来处理。在李某某到达案发现场之前,陈某某担心自己会被付某某和即将赶来的李某某指责、羞辱甚至殴打,便将自己反锁在主卧内,不愿意出来与付某某进行沟通。

2020年6月1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当李某某到达现场后,该女子仍旧不肯开门出来沟通处理此事,在劝说近二十分钟无果后李某某便撞开了主卧房门。接着两母女一起冲进了房间,再次与陈某某发生了言语冲突,要求陈某某将插足自己婚姻家庭的事情解释清楚。陈某某扬言自己与李某某丈夫宗某某之间是自由恋爱、李某某和宗某某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宗某某是碍于孩子的情面才和李某某生活在一起。之后,付某某和李某某母女二人便与陈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将陈某某身上的衣物撕破、扯掉。

付某某气不过该女子插足自己女儿与女婿的婚姻家庭,还如此嚣张地声称自己与宗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谈恋爱,觉得该女子全然不知羞耻,便想教训一下她,让她尝尝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后果。于是,付某某从厨房灶台上抓了一把辣椒面,想涂抹到该女子的阴部,这一行为被李某某抬手阻拦了一下,辣椒面也就洒落在了地面上,似乎并未涂到该女子阴部。之后,李某某为了让事情能够得到解决,便让母亲付某某离开主卧,由自己跟该女子交涉。付某某在屋外听到双方又在屋内大声争吵,觉得气不过,就又捡起一根之前撞门后散落在地面的门板木棍,朝该女子的阴部捅去。李某某见状又进行了阻拦,但并未阻拦成功,付某某顺势将木棍捅入该女子阴部,致其阴部软组织擦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在这过程中,李某某通过微信拍下该女子的照片并发给了丈夫宗某某,让其前来解释说明究竟怎么回事。但宗某某表示自己不会到场,并要求李某某让该女子离开。在要求宗某某到场无果且第三者陈某某躺在地上任凭母女如何指责也不做声的情况下,李某某便打电话给宗某某的姐姐宗某2,让大姑子过来处理。宗某2到场后,为该女子穿上了宗某某的衣服(该女子放在家中的衣物都被付某某剪破,无法穿着),并想让其离开,但该女子仍旧躺在地上不愿走。李某某见状,便再次扯掉了该女子刚套上的衬衫,要其对插足婚姻家庭的事情给个说明和交代。宗某某获知无法妥善处理此事,便拨打了110求助电话。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6月1日中午2时10分左右到达案发现场,并将涉事双方带到了派出所进行处理。

之后,该起事件被定性为付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和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后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移送审判。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结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所做的数次讯问笔录以及在今日庭审过程中所做供述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在事发后积极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由此可见,李某某的认罪态度端正、悔罪态度明确。并且,被告人李某某在本辩护人的见证下,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四、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本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被害人实施了插足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宗小明婚姻家庭的行为,系民间矛盾引发。故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五、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初犯情节
李某某在涉及此次违法犯罪活动之前,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此次涉嫌犯罪主要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系初犯。


判决结果:

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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