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家属没有委托律师介入,检察院让当事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建议量刑一年十一个月,当事人认为量刑过重就没有签署。
在法院审理期间,家属通过律所同事找到我,介入并阅卷后和检察官电话交流多次,同意补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只同意降低二个月,即建议量刑一年九个月,我未做答复。
开庭过程中,我提出该案认定未遂次数不符合实际情况,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三次贩卖毒品行为中至少有两次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经过二次开庭审理,公诉人重新调整建议量刑为一年七个月。
最终,该案当事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相较于审查起诉期间的建议量刑少了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