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盛娟|时间:2019年04月09日|1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王某承接雨山区双岗村某栋某室房屋装修工程,原告受聘于被告王某。原告在被告王某的安排下载雨山区双岗村某栋某号房屋干活受伤,致使原告右侧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左侧腓骨胫骨折、双足开放性多发骨折。原告起诉了王某及雨山区双岗村某村某室房屋所有权人。我们接受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
我们认为我们代理的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过错。
(1)被告王某个人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王某是从事装修多年装修工人,多年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此前也给被告房屋所有权认识的其他人的房屋进行过装修承包活动,得到社会的认可,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被告房屋所有权人有理由认为被告王某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工艺的从业资质的,被告房屋所有权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办法》是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在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
(3)而被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家庭装修约定的费用是2万1仟元,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被告房屋所有权人自己还负责购买装修材料,属于家庭自行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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