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盛娟|时间:2019年04月17日|5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的那起,只有两证人,两证人且是和县人。故辩护人会见了询问古某某是否敢与证人对质,古某某表示希望与证人对质。辩护人与二审法官多次沟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审法官让我们自行提供证人信息,通过阅卷比照证人多次笔录,最终确认证人信息,并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附证人信息,最终法官同意申请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二审过程中,经辩护人询问两证人,两名证人均表示不认识古某某。最终颠覆法官坚持古某某实施了2013年犯罪行为的认定。2014年那一起辩护人坚持,古某某系从犯等罪轻辩护理由。
最终二审改判不仅未认定2013年那起犯罪,还给予系从犯的认定,最终将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古某某满意服判。
下一篇
上一篇
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