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鲁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1
被告: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山东XX律师。
原告李X1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8 月
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 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X1与被告朱XX于 1997 年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 2002 年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9 年生育一子小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二人天天吵架、打架,二人性格一直不和,无法沟通,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好强, 比较固执,对原告不好,不顾家,不照顾孩子。而且最近几年被告交了一帮不三不四的朋友, 经常与这些人喝酒聚会,一天到晚不着家。2018 年下半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分居五年多的时间。这五年多的时间原告一直在工地上居住生活。所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22 年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作出(2022)鲁 0105 民初 3750 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和好,而是继续恶化,继续分居,故现依法再次起诉至贵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1与被告朱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X1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35 年 10 月 10 日止,每月10日前向被告朱XX支付生活扶助费 1000 元。上述款项原告李X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被告朱XX账号内。
三、原、被告基于本案纠纷别无纠葛。
如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李X1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