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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者:鲁强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告:王先生

本律师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历城区XX商行

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以下简称XX财保陕西分公司)与被告王先生、历城区XX商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财保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先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历城区XX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财保陕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1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1日8时30分许,张XX驾驶原告承保的陕XX号小型轿车与被告王先生驾驶的正三轮机动车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14号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陕XX号小型轿车辆损坏,损失计20000元。因陕XX号小型轿车投保人签署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支付了相应的理赔款。后原告要求被告王先生承担相应责任,王先生声称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送货,系作为历城区XX商行员工的职务行为,相应侵权责任应由雇主历城区XX商行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本诉,望判如所请。

王先生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涉案事故无异议,但是涉案事故发生时,王先生为历城区XX商行员工,且系履行工作内容为历城区XX商行的客户进行送货,因此,原告诉请的损失应由被告历城区XX商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王先生

的诉讼请求。

历城区XX商行书面答辩称,对王先生撞车的个人行为追加历城区XX商行为被告存有异议。2021年4月21日,王先生已

不是历城区XX商行的员工,其驾驶的车辆不是历城区XX商行的车辆,也不是经营者的车辆。原告在事故发生16个月后让历城区XX商行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因此,XX财保陕西分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18时30分许,张XX驾驶陕XX车辆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14号与王先生驾驶的鲁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天

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XX财保陕西分公司定损,陕XX号车辆在山东省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维修结算金额为20000元。因张XX为其所有的陕XX号车辆在XX财保陕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XX向XX财保陕西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XX财保陕西分公司2021年12月8日向山东省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维修费20000元。张XX将陕XX号车辆损失赔偿请求权转

让给XX财保陕西分公司。

另查明,历城区XX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XX经营范围为食品、禽蛋的批发、零售;普通货运。王先生曾系历城区XX商行员工,从事送货工作。鲁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为怀红。2021年4月21日6时36分许,张XX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通知王先生当日送货信息(包含送货地点、送数量等),事故发生时,王先生驾驶的鲁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有货物,涉案事故发生于送货途中。

本案审理过程中,XX财保陕西分公司认可承保鲁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

付了保险金2000元。

本院认为,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XX财保陕西分公司作为陕XX号车辆的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张XX的申请,已全额赔付了被保险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故其有权

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原告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在为历城区XX商行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陕XX号车辆受损,故应由历城XX商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历城区XX商行辩称事故发生时王先生已离职,本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与张XX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事故发生时王先生系接受张XX的指令运送货物,结合事故现场鲁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货照片及事故发生地点在送货路线中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事故发生在送货途中。至于历城区XX商行辩称对事故不知情且鲁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并非历城区XX商行或张XX所有,与王先生和XX聊天记录中记载的“交警怎么说”、“走怀红保险,你补差”等信息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先生在提供劳务期间驾驶鲁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陕XX号车辆损失20000元,XX财保陕西分公司在赔付陕XX号车辆损失后有权向历城区XX商行主张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的车辆损失18000元,并有权主张逾期赔偿期间的利息损失,损失可自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历城区XX商行赔偿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车辆损失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

行完毕;

二、被告历城区XX商行赔付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鲁强,中国共产党党员,山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为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民商部主任,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9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