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凤飞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2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因本案于2017年4月某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凤飞,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等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等及辩护人金凤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郎某等经商谋利用某钓鱼软件进行刷单诈骗,并约定获利平分。被告人事先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具有变更支付指向和支付金额功能的“某”钓鱼软件,以刷单为名,诱骗商家远程操作该电脑支付刷单商品,共计骗取被害人某某等人刷单款14963.83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郎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郎某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郎某的辩护人金凤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2、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有工作,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郎某等各向公安机关预缴款项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和本院依法收集,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易记录等,抓获经过,缴款凭证及被告人郎某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追缴在案的款项,其中14963.83元(二被告人各7482元)作为赃款返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