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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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法院判决缓刑

发布者:金凤飞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5日 1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凤飞,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等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林某另涉嫌犯罪,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故本院依法裁定对林某1中止审理。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015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袁某通过网上下载、购买邮箱账号、密码等原始数据,又从某论坛、某群购买某软件、某软件等,使用软件批量登陆邮箱账号、密码数据碰撞出正确的某支付账号和密码。至2016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袁某共非法扫号获得10000余组某账号和密码,销售获利2万多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记录,某聊天记录、浙江省预收款票据、搜查笔录、电脑证据提取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电子资料情况说明、指认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某等违法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金凤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构不成情节特别严重,应属于情节严重刑档;2.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袁某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且已退还全部赃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违法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本院依法对袁某适用缓刑。上述已退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袁某退缴的1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本人毕业于浙江大学远教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都将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