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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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周X开设赌场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金凤飞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男,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XX,浙江XX律师。

辩护人陈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XX,浙江XX律师,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X,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因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张X,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X,浙江XX律师,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X,男,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2013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XX,浙江XX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邓某、李X、周X、张X、陈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需要中止审理,于2020年5月21日恢复对被告人林X、邓某、周X、张X、陈X的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邓某、周X、张X、陈X及辩护人唐XX、潘XX、金XX、周XX、何XX分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X伙同被告人邓某及詹X(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XX开设微信赌博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林X系出资人,参与利润分成,负责后勤保障;詹X系出资人,参与利润分成,主管赌博群具体事宜;被告人邓某系后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福利发放等工作;另有前台管理、上分下分财务、机器人、发包手、拉手等工作人员。2017年8月,因赌博规模扩大,被告人林X寻找到新的合伙人,赌博群办公地点从马来西XX转移到柬埔寨。福XX赌博群按照赌博人员赢钱数额的2%-4%抽头渔利,在吉隆XX期间平均每天抽头获利3000元左右,在柬埔寨期间平均每天抽头获利6万左右,共抽头获利1000余万元。至2018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林X将福XX赌博群转让给其他团队赌博群改名为X,继续以同样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按照赌博人员赢钱数额的5%抽头渔利,参赌人员平均每天七八十人以上。被告人李X在赌博群中担任拉手,被告人周X、张X在赌博群及赌博群中担任拉手,负责将赌博人员拉入群参与赌博,按照拉入赌博人员下注流水的3%-10%获得返点获利,其中周X系拉手组组长;被告人陈X在赌博群中担任拉手,按照拉入赌博人员下注流水的10%获得返点获利。被告人林X、邓某实际获利十万元左右,被告人李X返点获利八万元左右,被告人周X、张X返点获利三万元左右,被告人陈X返点获利7000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林X、邓某、周X、张X、陈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X、张X均、陈X系从犯;被告人陈X系累犯。庭审中,公诉机关追加认定被告人林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林X、邓某、周X、张X、陈X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林X、邓某、周X、张X、陈X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林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林X此前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属于偶犯;2、被告人积极提供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林X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已预缴赃款10万元,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邓某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较组织者较轻;被告人虽已成年,但犯案时刚满18周岁,心智尚未成熟,能够改过自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金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次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出于次要地位;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已退缴赃款10万元,亦愿意缴纳罚金,主观上有强烈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周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张X在开设赌博微信群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2、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认识有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真诚悔罪;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积极退赃,符合从宽处罚条件。请求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3、被告人积极退赃,亦愿意缴纳罚金,减小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单明细,暂扣款票据,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拘留证,证人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林X、邓某、李X、周X、张X、陈X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逮捕决定书、证明、移交、接受证明、起诉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邓某、周X、张X、陈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周X、张X、陈X系从犯;被告人林X、邓某、周X、张X、陈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又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X、邓某从轻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周X、张X、陈X从宽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林X、邓某、周X、张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从预交在公安机关的二十万元中扣缴);

五、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从预交在公安机关的二万元中扣缴);

本人毕业于浙江大学远教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都将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