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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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金凤飞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楼XX,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XX,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楼XX与被告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被告楼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楼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楼XX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4日,被告楼XX向原告楼灵永借款100万元,被告一直无力归还。2017年2月1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每年利息为20%。其后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再次出具借款补充协议,明确本金100万元及2018年半年利息10万元、2019年利息20万元未付,并承诺于2020年年底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楼XX辩称,借款事实,利息已付50万元。被告外面工程款收不进,外债较多,短期内无力归还。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分期归还。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楼XX向本院提供了双方于2017年2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的借款补充协议一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认定,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包含了借条的内容,应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楼XX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楼XX欠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除利息部分应按现行规定调整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楼XX应归还原告楼XX借款100万元,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楼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楼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毕业于浙江大学远教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都将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