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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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金凤飞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章XX,女,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章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为本金4万元自2019年5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5日,被告上门向原告借款4万元,利息1分计,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出具借条为凭。事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

被告杨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原告能保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019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章XX人民币4万元,利息按1分计算”。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

另查明,章XX即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为证,被告理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应归还原告章XX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毕业于浙江大学远教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都将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