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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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另一方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呢?

作者:肖向军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0次举报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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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据上并未表示该费用系定金的,法院对被告主原告的费用系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应当返还;原告解除餐饮服务合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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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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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3日,袁先生在快乐饭店预订二楼小厅举办婚宴,双方口头约定:婚宴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晚,预订的桌数为10桌,预留备用1桌,价格为每桌1428元。当日,袁先生交款3000元,快乐饭店出具收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收据上也未记载该3000元款项性质。

2018年11月20日,快乐饭店员工陈小姐与袁先生电话联系,双方就2018年11月25日晚婚宴是否继续进行、3000元款项的处理等事宜发生争论,未能协商一致。

袁先生明确表示,2018年11月25日晚不在快乐饭店二楼小厅举办婚宴,陈小姐予以认可,且快乐饭店也未再继续准备婚宴。后双方就3000元款项的退还问题及快乐饭店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并发生激烈冲突。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乐饭店退还“预付款”3000元;快乐饭店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袁先生赔偿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9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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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快乐饭店开具给袁先生的收据上并未载明该3000元系定金,故快乐饭店关于该3000元款项系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快乐饭店应当退还该费用;因袁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案涉餐饮服务合同的解除,袁先生应当赔偿快乐饭店的合法损失,快乐饭店虽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的数额,但由于袁先生于2018年11月20日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快乐饭店客观上无法在2018年11月25日晚将小厅另作他用以挽回损失,快乐饭店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快乐饭店按照总餐费的70%的标准计算其损失数额,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标准的合理性,且快乐饭店实际上并未准备2018年11月25日晚小厅的袁先生婚宴,快乐饭店主张的该损失计算标准不予支持,结合袁先生预订婚宴的桌数,酌定快乐饭店的损失为2000元,袁先生应当予以赔偿。综上,快乐饭店应向袁先生退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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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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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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