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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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单位需要支付保密费吗?

作者:肖向军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41次举报
2018-05-08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实务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保密费呢?

很多人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相混淆了,认为单位要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就应当支付保密费。事实上,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与绝对权相对应的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

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者同类业务。)

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义务,侧重不能“做”。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