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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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吗?

作者:肖向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7次举报
2019-09-21

有些单位为了防止员工提前辞职,就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事项仅限于专业技术培训费用与竞业限制两个事项,除此之外的情形均不得约定违约金。故约定提前辞职要支付违约金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一、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情形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操作规范培训等非专业技术培训,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事项,但仅限于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两个事项,除此之外的情形均不得约定违约金。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