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领域,恶意违约发生最典型的有两种情况: 1.先卖后抵,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多卖,是一物多卖的一种形式,也称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卖人尚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出卖;另一种是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前买受人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出卖该房屋; 3.除了这两种常见情况外,房产交易领域的恶意违约情况还有卖方拖延交付房屋、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拒绝接受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毫无理由地退还购房款等。 因恶意违约行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先卖后抵、一房多卖 在恶意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上,除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外,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先卖后抵、一房多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面对恶意违约,如何保住房子呢?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当遇到卖房人恶意违约时,是选择要房子还是要赔偿,取决于卖房人和购房人的行动快慢。所购买的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名下,产权人信息已经变更,对原所有人而言,就不再拥有合法所有权,人家的房屋当然已不再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即使尚未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当遇到卖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交易领域,房屋的产权所属是避免纠纷的一项重要问题,购房者需及时要求卖方办理房屋过户。
转自:房产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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