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很多人都会选择采用传真这种高效便捷的方式,而且经常会在合同中注明“传真件有效”、“传真件等同于原件”,那么传真件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凭传真件能打赢官司吗?
一、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传真件存在的法律风险
传真件虽然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等同于原件。因为传真件实际是原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形成的复制件,其本身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变造,或是因为传真机设备的问题导致传真件中的印章、签名失真等,故其真实性很难认定,证明效力不能与原件同日而语。
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第4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认定,故不能通过其所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传真件的风险防范
1、尽量不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或是让对方盖章签字后以快件方式送达。
2、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保留好能够证明传真件内容的其他证据,如双方协商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
3、妥善收集保存后续履约的证据,如催告函、发货单、联系单、对账单、确认函等。
肖向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