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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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咬死人,到底谁的责任?

作者:肖向军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47次举报
2017-02-02

   2017年是鸡年,但一只老虎却抢了鸡的风头:大年初二下午下2点半左右,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咬死人事件。事情经过:张某(湖北恩施人,36岁,正好属鸡)带着老婆小孩到宁波雅戈尔动物园玩,老婆小孩购票入园后,张某未买票,和李某从动物园北门西侧翻越3米高的动物园外围墙,又无视警示标识钻过铁丝网,再爬上老虎散放区3米高的围墙(围墙外侧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顶部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张某进入老虎散放区(李某未进入,爬下了围墙)。后张某被老虎撕咬致死,现场很多游客亲眼目睹了这惊人的一幕,并用手机记录了全过程。马上,微信圈都是老虎咬人的相关信息和视频。

事后,园方说是张某无视警示翻过两堵3米高围墙,钻过铁丝网逃票进入动物园。死者亲戚认为,动物园管理有漏洞,称“不能给人翻进去的机会”。作为一名法律人,也想从法律层面探讨一下谁该为此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是推定动物园一方有责任,如果动物园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那么园方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呢?从园方公布的消息看,设置了3米高的外围墙,中间还有一道铁丝网,老虎散放区又设有一道3米高的围墙且围墙外侧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顶部还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采用了鞭炮驱赶的方式把其它几只老虎赶进了虎笼,但咬人的那只老虎仍咬着不放,园方最终决定射杀老虎,解救被困男子。

从上述情形分析:

一、园方的防护措施到位。设置了两道3米高的围墙,且靠近老虎区围墙还加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中间还有铁丝网,这些设施可以保障游人不能靠近老虎区域。

二、已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围墙外侧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管理人员是否有巡视制度,事故发生后是否处置及时、得当。通过园方公布的消息可以看出,园方第一时间发现了问题,并采取了鞭炮驱赶的方式对老虎进行了驱赶,把其它几只老虎赶进了虎笼,但咬人的那只老虎仍咬着不放,园方最终决定射杀老虎,解救被困男子。所以,园方事后处置基本上是得当的。当然这仅是根据园方公布的消息推测的,具体还需要根据相关部门调查后才能确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园方防护措施到位,已尽告知义务,突发事故处置及时,基本上可以不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事后处置不及时的原因,责任也很小。)

至于死者亲戚称“不能给人翻进去的机会”,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很简单,园方设置的两道3米高的围墙(一道还加装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铁丝网、警示标识,足以阻止一般人进入。3米多高的围墙,一般人不采取辅助措施,基本上翻越不过去。这就足够了,我们不可能苛求园方不顾一切追加成本,去预防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行为后果。如果按死者亲戚的说法,那么,怎样才算是不能给人翻进去的机会呢?围墙再建高?还是可以用绳子爬过去的啊。难道要像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一样建个“铁棺材”?这样成本会是多少?那还能不能好好面对面欣赏野生动物了?

说到底,还是一个遵守规则的问题,只要遵守规则,就是安全的。

最后说一下,其实最冤的就是老虎了,无缘无故挨枪子,把命送了。那么老虎的死,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可以要求死者张某承担。如果张某亲属起诉动物园,动物园可以提起反诉,要求赔偿老虎损失,在民事赔偿方面,老虎可比人贵多了哦!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