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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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和刘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伟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8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X、刘X以河南省周口市“XX公司”名义通过网络或者熟人介绍的方式招聘人员,招录的员工经“岗前培训”后,为员工编造虚假身份,由公司配发手机、电脑等工具供其实施诈骗。被告人李X应聘到该公司后,经培训添加微信好友进行诈骗。2018年4月8日李X添加邓州市的被害人李X4为好友后,以外汇投资赚钱为由诱导李X4下载MT4及龙昊科技网站进行虚假外汇交易,通过操作李X4被骗58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8.2万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李X4经济损失39.5万元,并分别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刘X、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调解书、中国XX开卡资料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聊天记录、李X4现在MT4软件使用情况展示照片、邓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工资表、邓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证人牛X、于X、任X、李X1、张X、韩X、李X2、李X3的证言、被害人李X4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刘X、李X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刘X到案后的供述,属侦查机关对本案证据、事实的查证,而非根据其供述侦破其他案件或协助抓获同案犯,属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故其辩护人对此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在该犯罪活动中系从属地位,是从犯的理由,经查,在该犯罪活动中各行为人均属积极参与,仅属分工不同,且李X是直接实施者,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韩X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刘X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李X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高伟,河南永凡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年限6年,2018年被南阳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2020年被南阳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永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